開車時拿起手機 一司機被判分心駕駛

  【記者周伊蓮溫哥華報導】一名溫哥華駕駛將旁邊座位上的手機,放入口袋,被判分心駕駛。

  去年12月9日晚上,莫沃薩基(Mehrzad Movassaghi)開車沿固蘭湖街(Granville)北行時,當其車越過一輛無標記警車時,車上警察發現,他右手正拿著手機,手機屏幕呈現光亮的狀態。莫沃薩基被警察截停,並開了分心駕駛的罰單。

  莫沃薩基認同警方的說詞,但他表示,他當時只是將乘客座位上的手機拿起,並放入口袋裡。他否認屏幕已被點亮或有任何圖片。

  莫沃薩基的律師申辯,他的客戶不應該被開罰單,並引用了卑詩省法院最近的一項裁決,該裁決認定僅僅持有電子設備不足以定罪。他們還認為,分心駕駛的立法不清楚,開車拿手機不應算作分心駕駛。

  卑詩省級法院法官阿戴爾(Brent Adair)8月21日接受莫沃薩基關於手機的證說詞,但他指出,先前裁決中的論斷「完全錯誤」,並沒有考慮到「機動車法」或原有案件管轄權的簡單措辭。法官並舉了另一宗最近的裁決,儘管駕駛聲稱,他只是拿著手機,並未使用其任何功能,仍然被定罪。

  阿戴爾法官表示,只要被告司機是在駕駛的情況下拿起手機,他的行為已足以被判為分心駕駛。由於其駕駛記錄良好,且情節不嚴重,故只被罰款150元,而目前的分心駕駛罰單,最高則可被罰368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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